教育督導
關于責任督學意見和建議交辦、整改、報告的工作制度
為落實責任督學對我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指導,妥善處理責任督學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交辦的事項,及時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向責任督學及時反饋階段性整改所取得的成效,形成規范有序、上下聯動的責任督學機制,有效促進教育教學工作的高位運行,現制定我校責任督學意見和建議交辦、整改、報告的工作制度。
一、確定校內督導室為責任督學對接機構,明確專人及時收集和梳理匯總責任督學對我校教育教學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交辦、整改的事項,部門負責人向分管校長提出局面整改動議;
二、在分析調研和與相關處室交換意見后,校長辦公會就有關事項進行討論研究,形成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具體措施,責成相關部門貫徹落實;
三、各部門對建議交辦的事項,必須根據部門工作的計劃和程序,結合科學的工作方法,落實專人,積極、主動和創造性開展工作,強化過程的評估和控制,并向分管領導及時反饋;
四、對客觀存在的問題,相關處室、年級必須嚴肅執行校方提出的整改措施,制定詳細的整改方案,在責任范圍和責任時間內予以解決,對連帶存在的顯性或隱性問題不回避,力求深化整改效果;
五、責成校內督導室對有關交辦事項、整改內容進行跟蹤督查,做好相應的業務指導,確保校方提出的措施推進到位,及時總結各部門行之有效的做法,努力擴大整改的自我補償效應;
六、對責任督學提出的交辦事項、整改要求,凡經細化分解涉及具體崗位的,進行責任考核。交辦或整改不力的,加大處罰力度;
七、結合責任督學和校方提出的要求,通過校內常態化督導,強化各年級教育教學工作的行為規范和科學管理,切實引領學校品質提升工程;
八、對責任督學進行的綜合性督導和專項督導所提意見與要求,在落實和整改后及時向責任督學作階段性報告,如實說明交辦事項的完成情況、整改的措施和效果。
2015年3月

